我國黃金資源開采的政策變化
本文導讀:近20年來,為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形成了既適合中國國情又基本與國際接軌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法律體系。
近20年來,為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形成了既適合中國國情又基本與國際接軌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法律體系。
在礦業投資環境方面,近幾年我國發生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
一、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
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指出,今后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只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對其他項目實行備案制。
過去,審批制要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如今,政府只核準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土地利用規劃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審核程序也由過去三四個環節簡化為一個環節。
2005年11月,商務部發布《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該公告,除特別規定的以外,在審批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前直接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并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由于這些手續只需在企業所在地辦理,辦理時間大大縮短,方便外商在中國投資設立礦業勘查公司或開發公司。
二、加強礦業權市場法制建設,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國新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將探礦權與采礦權作為財產權從法律地位上予以確定。
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3個配套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保障了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999年4月20日,國家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為礦業權市場交易提供公平、合理的價格參考依據。
2003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立了政府管理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礦產資源優化配置新機制。
三、全面公開地質資料,廣泛提供社會服務
2005年,國土資源部、國家保密局聯合發布《加強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的若干規定》,全面公開地質資料目錄,改進資料管理,規范資料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公益性地質資料的借閱利用,外商享受與中國公民平等的待遇。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建立部、省兩級的地質資料中心,建立全國目錄網上查詢系統。
四、出臺西部礦產資源開發鼓勵政策
2001年,我國出臺了《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在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于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
與過去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相比,近幾年來,我國黃金礦產資源開采政策發生了很多改變。在金價高位振蕩的形勢下,其政策取向的變化值得業界深入研究。
五、逐步放開黃金市場,加強國際合作
建國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曾長期對黃金產品實行管制,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收購和配售。
1982年,我國放開了黃金飾品零售市場。1993年,我國改革了黃金收售價格的定價機制。2001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成立上海黃金交易所。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黃金交易所正式開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黃金配售業務,國內黃金交易全部通過上海金交所進行。黃金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標志著我國黃金市場全面放開。
2002年11月,我國先后取消了包括黃金企業引進外資合作開發國內黃金資源項目建議書審查在內的16項審批手續。
2003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的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明確表示我國政府將堅定不移地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國外投資者勘查開發中國的礦產資源。
六、重視節能減排,規范外資準入門檻
為鼓勵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小環境污染,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黃金、白銀,免征增值稅。我國處于經濟發展轉型期,黃金開采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愈發受到業界各方的重視。
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下稱《目錄》),原“鼓勵外商投資低品位、難選冶金礦開采和選礦(限于合資、合作)”的條目被取消;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和開采列為禁止外商投資產業;不再鼓勵外商投資銅、鉛、鋅、鋁的勘探和開采。
《目錄》內容的變化直接反映出我國提高了礦產資源開采的準入門檻,但鼓勵外資來華投資的大方向不會動搖。在政策上,我國將更傾向于鼓勵大型外資企業與國內黃金企業在國內項目中開展合作,而一些小型外資企業不在鼓勵之列。大型外資企業擁有雄厚的技術、資金實力以及豐富的管理經驗,不但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有助于推動我國黃金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七、加大地勘力度,積極推進深部找礦
目前,我國黃金礦山的開采深度多為地下300米至500米,少數礦山達到地下700米或更深。國外產金大國的部分金礦開采深度已達地下3000米,南非的一些金礦開采深度甚至達到地下4000多米。與之相比,我國在深部開采的技術、設備和經驗上,都有較大差距。
今年1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促進深部找礦工作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今后國土資源部將開展主要成礦區帶地下500米至2000米的深部資源潛力評價,重要固體礦產工業礦體勘查深度將推進到1500米。
《意見》指出,要營造有利于深部找礦的政策環境,建立有利于促進深部找礦工作的勘查開采技術經濟政策體系。我國將建立政府引導、多元投資的聯動機制,充分調動各類投資人、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積極性,加大深部找礦投入力度。與此同時,我國還將研究制定鼓勵礦業權人開展深部探礦的優惠政策。
八、鼓勵利用先進技術開展綜合利用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實施《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提出對鉑族金屬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和新方法提高礦產綜合利用水平的開發者,可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