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擬禁止醫藥代表參與醫院藥品購銷
http://www.xibaipo.cc 2008-12-12 11:28 中企顧問網
本文導讀:衛生部擬禁止醫藥代表參與醫院藥品購銷,提供能源礦產、石油化工、IT通訊、房產建材、機械設備、電子電器、食品飲料、農林牧漁、旅游商貿、醫藥保艦交通物流、輕工紡織等行業專業研究報告
新一輪治理商業賄賂行動再次指向醫藥代表。11月底,西部某醫藥公司市場部經理透過圈內人士收到了華東某省衛生廳轉發的衛治賄辦發【2008】27號《醫藥代表管理規定(草案)》。依照這一《草案》,醫藥代表今后在醫療機構中開展工作必須登記,登記須持有所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證,醫藥代表不得以開展業務活動的名義在醫療機構進行藥品購銷活動。
由于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2月1日,上述經理急忙將《草案》轉給了更多的圈內同行。
還會遭遇“對策”?
持證登記、嚴禁購銷,由于框定了醫藥代表開展業務的準入條件和活動范圍,在一些人士看來,這將促進真正意義上的藥代隊伍建設。
“其實,對真正的醫藥代表還是有需求的,比方說作為醫學專家、藥學專家指導醫生用藥。國外通常對藥代的專業背景和學位有嚴格要求,但我國初中、高中畢業都可以成為醫藥代表。”針對《草案》中提出的“醫藥代表應當全面掌握醫學、藥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及醫藥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一規定,一位從事醫藥商業多年的專家向記者表示。
然而,采訪中,業界對于《草案》能否經得起“對策”的考驗,大都持悲觀態度。
“依照《草案》規定,向醫院推薦一個新的藥品進展須先在行政科室登記,這種規定弄不好就會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資源分配,或把科室主任、行政部門主任推向高風險的邊緣。”國內一家生物藥廠銷售人士表示。
而上海資深醫藥營銷專家李中(化名)直言,登記與否沒有實質意義,《草案》規定禁止在醫療機構進行藥品購銷活動,但實際情況是現在醫藥代表已經不公開去醫院拜訪了:“高水平的醫藥代表誰還夾個包到醫院去?現在都是‘家訪夜訪、異地搞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現在醫院擁有處方權的醫生多多少少涉及灰色購銷,只是帶的名目不同,比如科研費、動物實驗費、出版費等。
未涉及認證
隨著《草案》的出爐,醫藥代表走過20多個年頭后,似乎終于迎來了“正名”希望。
“本規定所稱醫藥代表,是指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聘請的從事藥品宣傳、推廣等事項的工作人員,包括以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義到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人員。”《草案》如是寫道。
不過,早先各方廣泛關注的醫藥代表認證一事,未在新規中體現,《草案》僅規定藥代在醫療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前的登記環節,必須持有所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證。
對此,內外資企業意見不一。華南某跨國制藥企業醫代卓女士向記者表示,這個規定未與早先跨國藥企在華聯合做的RDPAC認證的要求有偏離,所以沒有感到壓力:“《草案》的起點非常好,基本上在華的跨國藥企其醫藥代表都有參加RDPAC認證,我們非常希望國內藥企也來認證,以規范藥代行為。”
而上述生物藥廠銷售人士則表示,《草案》未將認證納入管理范疇,符合客觀實際:“統一認證不現實。有的藥代高中生都會做,他們只要會搞關系就行;有的則需要有相當的學術背景,傳播最新的藥物安全知識。不同檔次的藥廠對藥代的要求不一,這個群體的素質和文化要求沒法統一。”
據本報記者了解,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制和開發行業委員會(RDPAC)率先在華組織醫藥代表認證后,南京市和廣東省先后在嘗試“醫藥營銷師”的認證。以廣東省為例,目前有醫藥營銷員、助理醫藥營銷師、醫藥營銷師、高級醫藥營銷師等多個可選課程,不同級別的資格認證對從業人員有不同的學歷和專業知識要求。
“總是跨國藥企先變,其實是變得更高明而已,只是變一種說法,錢該花的還是花了的。”李中指出,跨國藥企一向是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在爭這一塊,自將藥代引入中國后,外資始終想起主導作用。
據介紹,外資目前較為高明的做法之一是,以觀察藥物上市后安全性等名義,設計一個臨床試驗,在全國鋪上百家醫院,每家醫院幾個科室做臨床,給處方醫生臨床觀察費、學術觀察費,進而通過這一試驗,使醫生用他們的藥。如此一來,外資已經通過學術的形式把錢支手了。
隱形“帶金”待察
“帶金我們是不允許的,我們只能從學術上去拼。從學術推廣角度而言,我們的產品確實更有優勢。客觀地說,外企在學術營銷方面,對RDPAC的規定還是比較遵守的,但這需要一個過程。”卓女士表示。
據本報記者了解,當前國內各類學術會議非常多,一些國內大企業也在效仿這一做法,但部分國內企業(包括一些外企)都流于形式。
“醫藥代表沒有給醫生錢物,只給他做增值服務,這算不算賄賂?例如,一個擁有處方權的醫生出國本來只能坐經濟艙,藥代幫他升級為頭等艙,這算不算賄賂?再如涉及私隱方面的服務,該如何算?這些都會攤在藥價上。”采訪中,有從事醫藥購銷領域工作多年的老醫藥人認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光規定了“財物”,概念太狹窄,服務或增值方面也應有所規范。“國外這些寫得很明確。”
據了解,于日前發布的上述《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而在西方國家,現在更多地在“卡”隱形的增值服務。
有分析指出,要徹底解決藥代商業賄賂問題,在國外亦有一定難度。據《華盛頓郵報》報道,去年底華盛頓特區委員會亦在考慮制定該地區的藥品銷售代表認證法案。希望通過認證規范藥代并控制藥價。對國內而言,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靠醫藥分開。只有機制上分開,醫院不賣藥了,醫生的收入不從藥里面來且待遇大幅提高,商業賄賂才會自然消失。
“到那時,藥代要給多少錢才能打動醫生?到那時,醫生會更在意自己的位置,更在意企業以學術會的方式給他們更多的機會去學習。”(醫藥經濟報)
由于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2月1日,上述經理急忙將《草案》轉給了更多的圈內同行。
還會遭遇“對策”?
持證登記、嚴禁購銷,由于框定了醫藥代表開展業務的準入條件和活動范圍,在一些人士看來,這將促進真正意義上的藥代隊伍建設。
“其實,對真正的醫藥代表還是有需求的,比方說作為醫學專家、藥學專家指導醫生用藥。國外通常對藥代的專業背景和學位有嚴格要求,但我國初中、高中畢業都可以成為醫藥代表。”針對《草案》中提出的“醫藥代表應當全面掌握醫學、藥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及醫藥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一規定,一位從事醫藥商業多年的專家向記者表示。
然而,采訪中,業界對于《草案》能否經得起“對策”的考驗,大都持悲觀態度。
“依照《草案》規定,向醫院推薦一個新的藥品進展須先在行政科室登記,這種規定弄不好就會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資源分配,或把科室主任、行政部門主任推向高風險的邊緣。”國內一家生物藥廠銷售人士表示。
而上海資深醫藥營銷專家李中(化名)直言,登記與否沒有實質意義,《草案》規定禁止在醫療機構進行藥品購銷活動,但實際情況是現在醫藥代表已經不公開去醫院拜訪了:“高水平的醫藥代表誰還夾個包到醫院去?現在都是‘家訪夜訪、異地搞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現在醫院擁有處方權的醫生多多少少涉及灰色購銷,只是帶的名目不同,比如科研費、動物實驗費、出版費等。
未涉及認證
隨著《草案》的出爐,醫藥代表走過20多個年頭后,似乎終于迎來了“正名”希望。
“本規定所稱醫藥代表,是指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聘請的從事藥品宣傳、推廣等事項的工作人員,包括以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義到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人員。”《草案》如是寫道。
不過,早先各方廣泛關注的醫藥代表認證一事,未在新規中體現,《草案》僅規定藥代在醫療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前的登記環節,必須持有所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證。
對此,內外資企業意見不一。華南某跨國制藥企業醫代卓女士向記者表示,這個規定未與早先跨國藥企在華聯合做的RDPAC認證的要求有偏離,所以沒有感到壓力:“《草案》的起點非常好,基本上在華的跨國藥企其醫藥代表都有參加RDPAC認證,我們非常希望國內藥企也來認證,以規范藥代行為。”
而上述生物藥廠銷售人士則表示,《草案》未將認證納入管理范疇,符合客觀實際:“統一認證不現實。有的藥代高中生都會做,他們只要會搞關系就行;有的則需要有相當的學術背景,傳播最新的藥物安全知識。不同檔次的藥廠對藥代的要求不一,這個群體的素質和文化要求沒法統一。”
據本報記者了解,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制和開發行業委員會(RDPAC)率先在華組織醫藥代表認證后,南京市和廣東省先后在嘗試“醫藥營銷師”的認證。以廣東省為例,目前有醫藥營銷員、助理醫藥營銷師、醫藥營銷師、高級醫藥營銷師等多個可選課程,不同級別的資格認證對從業人員有不同的學歷和專業知識要求。
“總是跨國藥企先變,其實是變得更高明而已,只是變一種說法,錢該花的還是花了的。”李中指出,跨國藥企一向是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在爭這一塊,自將藥代引入中國后,外資始終想起主導作用。
據介紹,外資目前較為高明的做法之一是,以觀察藥物上市后安全性等名義,設計一個臨床試驗,在全國鋪上百家醫院,每家醫院幾個科室做臨床,給處方醫生臨床觀察費、學術觀察費,進而通過這一試驗,使醫生用他們的藥。如此一來,外資已經通過學術的形式把錢支手了。
隱形“帶金”待察
“帶金我們是不允許的,我們只能從學術上去拼。從學術推廣角度而言,我們的產品確實更有優勢。客觀地說,外企在學術營銷方面,對RDPAC的規定還是比較遵守的,但這需要一個過程。”卓女士表示。
據本報記者了解,當前國內各類學術會議非常多,一些國內大企業也在效仿這一做法,但部分國內企業(包括一些外企)都流于形式。
“醫藥代表沒有給醫生錢物,只給他做增值服務,這算不算賄賂?例如,一個擁有處方權的醫生出國本來只能坐經濟艙,藥代幫他升級為頭等艙,這算不算賄賂?再如涉及私隱方面的服務,該如何算?這些都會攤在藥價上。”采訪中,有從事醫藥購銷領域工作多年的老醫藥人認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光規定了“財物”,概念太狹窄,服務或增值方面也應有所規范。“國外這些寫得很明確。”
據了解,于日前發布的上述《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而在西方國家,現在更多地在“卡”隱形的增值服務。
有分析指出,要徹底解決藥代商業賄賂問題,在國外亦有一定難度。據《華盛頓郵報》報道,去年底華盛頓特區委員會亦在考慮制定該地區的藥品銷售代表認證法案。希望通過認證規范藥代并控制藥價。對國內而言,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靠醫藥分開。只有機制上分開,醫院不賣藥了,醫生的收入不從藥里面來且待遇大幅提高,商業賄賂才會自然消失。
“到那時,藥代要給多少錢才能打動醫生?到那時,醫生會更在意自己的位置,更在意企業以學術會的方式給他們更多的機會去學習。”(醫藥經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