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玉:現行征地制度存5大問題 需4方面改革
本文導讀:李冬玉在3月9日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四次全會上發言時指出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5個突出問題,他說現行的征地制度在發揮了歷史性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9日訊(記者師子奇)全國政協委員、民建陜西省主委,陜西省政協副主席、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冬玉在3月9日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四次全會上發言時指出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5個突出問題,他說現行的征地制度在發揮了歷史性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李冬玉在講話中說,當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主要存在著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征地范圍沒有明確限制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非農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征收,但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并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存在混亂現象。由于土地農轉非后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刺激了土地使用者多征用土地的沖動,使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2002年至2007年全國耕地凈減少6300萬畝,其中70%以上為非農建設占用。
(二)收益分配不合理使農民缺乏保護耕地動力
盡管近年來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日趨嚴格,但地方政府管理并支配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的格局沒有改變。由于農地所有者不能從農地發展權中受益,土地非農使用的決策權、分配權都難以體現他們的權益,他們不能從保護耕地中受益,也就失去了保護耕地的動力。
(三)征用土地低成本導致建設用地利用不集約
建設用地市場的壟斷使用地者以較低成本征得土地,從而導致土地利用不集約。如我國人均城市用地已高達130多平方米,高于發達國家82.4平方米和發展中國家83.3平方米的水平。除了國有土地浪費驚人外,由于集體土地不能入市,集體建設用地浪費也很驚人。據統計,2004年全國村莊用地2.48億畝,村民人均用地高達218平方米。
(四)違法用地現象屢禁不止
據北京市集體土地產權調查顯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含宅基地)80%以上屬于違法用地。農民采用“以租代征”和“小產權房”的形式,在不經過征地審批的情況下,向開發商或市民提供土地。農民獲得了土地農轉非的增值收益,土地使用者規避了土地審批,市民用可承受的支出圓了住房夢,形成了地方政府、開發商利用目前征地制度的缺陷獲得土地利益,農民、市民也從中分得好處的現狀。
(五)大量征地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和社會管理風險
現行的征地制度使我國的土地管理成為世界上最繁瑣、最棘手、成本最高的管理,造成了目前“征地中矛盾多、批地中關注多、供地中關系多、用地中問題多”等現象,成為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這種狀況如不能盡快得到扭轉,必將產生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
針對這些問題,李冬玉委員提出以下四條建議:
(一)制定縮小征地范圍的政策措施
鑒于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公共利益”被擴大和濫用的現象,建議有關部門在現行《劃撥用地目錄》基礎上,盡快制定《征收、征用土地目錄》,從源頭上加以控制,嚴格使用國家征地權限,確保征收征用土地為“公共利益”需要。
(二)強化利用規劃、計劃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無論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征收的土地還是非公共利益使用的土地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發展計劃,有效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三)盡快完善征地程序等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程序,擴大土地所有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征地爭議仲裁機制,由仲裁機構受理征地糾紛。
(四)做好征地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
一是加快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都應盡可能發到最基層單位(如村民小組),使集體土地權屬盡可能具體、明確。二是完善集體建設用地的他項權利。應允許在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設置抵押權。三是做好非“公共利益”用地的供地試點。對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非“公共利益”用地,出讓方式、出讓價格、出讓年限等都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以規范。 (責任編輯:曹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