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嚴加限制煙草制品零售布點
http://www.xibaipo.cc 2009-03-30 09:43 中企顧問網
本文導讀:學校100米內不得賣煙;路邊電話亭、流動公廁、自動售貨機等也不得賣煙……日前,南京市政府最新批復下發了《南京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對南京煙草制品設零售布點嚴加限制,從下月10日起以上現象將被制止。
學校100米內不得賣煙;路邊電話亭、流動公廁、自動售貨機等也不得賣煙……日前,南京市政府最新批復下發了《南京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對南京煙草制品設零售布點嚴加限制,從下月10日起以上現象將被制止。
距校門100米內禁止賣煙
煙店開在學校門口,一直都讓眾多學生家長感到擔憂,生怕自己的小孩會染上抽煙的惡習。不過,家長們可以放心了,今年4月10日以后,只要發現中小學校門口百米內有賣煙攤點,可立即向南京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舉報(電話025-86893603),違法攤點將被依法取締。
自動售貨機不能售煙
規定中明確,違法建設以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車、棚)、電話亭、臨時建筑物、流動公廁等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將不發證: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業務的;經營化工、鞭炮、農藥等對人體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重點防火區域等(高速公路服務區綜合商店除外);非主營煙酒、百貨、副食、日雜的專業商店;位于主、次干道交匯處的兩個零售點可行間距少于30米的……
此規定適用于南京市下關區、棲霞區、玄武區、鼓樓區、建鄴區、白下區、秦淮區、雨花臺區內申請經營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規定》還明確,軍烈屬、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憑有效證明申請設立零售點且符合布局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辦理,但每個家庭只能申請1個零售點。
■ 主干道設店間距不小于150米
除了對在中小學內及門外百米內設置煙攤嚴令禁止外,規定還明確:煙草制品經營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主干道(機動車道寬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設置零售點的,同側兩個零售點之間不得少于150米,次干道設置零售點可放寬至100米。
■ 一萬平方米市場最多設兩個點
如果要在各類經營市場內設點,必須按照規定,依據面積設置零售點:“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設置零售點不超過2個。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超過1萬平方米可增設1個,但總數不超過5個。所設置零售點可行間距不少于30米。”
■ 小區內兩零售點不少于20米
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需要按照居民戶數設置零售點。100戶以下設置1個;100戶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超過100戶可增設1個。所設置零售點距離不少于20米。
另外,原有的車站、機場內不增設新的零售點,新建的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內,設置零售點不超過5個。
距校門100米內禁止賣煙
煙店開在學校門口,一直都讓眾多學生家長感到擔憂,生怕自己的小孩會染上抽煙的惡習。不過,家長們可以放心了,今年4月10日以后,只要發現中小學校門口百米內有賣煙攤點,可立即向南京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舉報(電話025-86893603),違法攤點將被依法取締。
自動售貨機不能售煙
規定中明確,違法建設以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車、棚)、電話亭、臨時建筑物、流動公廁等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將不發證: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業務的;經營化工、鞭炮、農藥等對人體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重點防火區域等(高速公路服務區綜合商店除外);非主營煙酒、百貨、副食、日雜的專業商店;位于主、次干道交匯處的兩個零售點可行間距少于30米的……
此規定適用于南京市下關區、棲霞區、玄武區、鼓樓區、建鄴區、白下區、秦淮區、雨花臺區內申請經營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規定》還明確,軍烈屬、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憑有效證明申請設立零售點且符合布局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辦理,但每個家庭只能申請1個零售點。
■ 主干道設店間距不小于150米
除了對在中小學內及門外百米內設置煙攤嚴令禁止外,規定還明確:煙草制品經營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主干道(機動車道寬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設置零售點的,同側兩個零售點之間不得少于150米,次干道設置零售點可放寬至100米。
■ 一萬平方米市場最多設兩個點
如果要在各類經營市場內設點,必須按照規定,依據面積設置零售點:“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設置零售點不超過2個。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超過1萬平方米可增設1個,但總數不超過5個。所設置零售點可行間距不少于30米。”
■ 小區內兩零售點不少于20米
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需要按照居民戶數設置零售點。100戶以下設置1個;100戶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超過100戶可增設1個。所設置零售點距離不少于20米。
另外,原有的車站、機場內不增設新的零售點,新建的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內,設置零售點不超過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