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產業相關政策及影響
本文導讀:人造板產業相關政策及影響
近幾年,中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人造板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在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時,強調了要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同時推行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林業經營主體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這些政策的出臺,都十分有利于人造板產業的大力發展。
1999年1月1日起,國家對進口原木和鋸材實行“0”關稅政策。
2001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171號文件規定,以林業“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木片、木地板和小木制品等)免征企業所得稅。
2005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出臺了新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擴大了貼息對象和貼息范圍。
2006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102號文件規定,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纖維板、刨花板和細木工板)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繼續執行到2008年12月31日。
除了優惠政策外,國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也對資源消耗大、綜合效益差的小型人造板項目進行了限制用地規定。日前國家國土資源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規定: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纖維板項目,和單線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項目列入《限制目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防止木材資源過渡消耗,鼓勵發展節約代用性產品,2006年,中國政府對木材及木制品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四次調整。2006年4月1日起,首次征收實木類地板以及實木裝飾板消費稅,稅率為5%,在生產環節征收。
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對枕木、軟木制品等產品的出口退稅;同時將膠合板、強化木地板、木窗、木門和家具的出口退稅率由原來的13%下降到11%。
2006年11月1日,首次對木片、實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加征稅率為10%的出口關稅。
2006年12月國稅函1263號文件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實木復合地板的出口退稅(增值稅、消費稅)。
由于被認為是資源型產品,人造板出口退稅率近幾年來一路下行,從13%一直被調到5%。
2008年11月17日,財政部發出通知,從12月1日起,將人造板的出口退稅率重新調到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