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BOT項目風險的分擔
本文導讀:電力BOT項目風險的分擔,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在電力行業引進BOT模式(建造
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在電力行業引進BOT模式(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1984年廣東沙角B電廠項目,是我國首個BOT基礎設施項目。1995年8月我國第一個國家批準的BOT項目——廣西來賓B電廠公開招標,當時被海外譽為“世界十大BOT熱門項目”。
“十一五”期間,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的任務依然很重。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電力需求不斷提高而建設資金缺乏時,BOT模式不失為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融資方式,但重點是要做好項目的風險管理,高效合理地在項目各個參與方之間進行風險分擔,這是保證項目成功的關鍵所在。
根據風險分配的原則以及我國電力行業BOT項目各個參與方的基本合同關系,BOT項目的風險分配有三個重點:首先,應該把建造風險和運營風險分配給項目公司。建造風險和運營風險屬于項目級別的風險,項目公司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可以通過建設合同將建設風險轉移給建設承包商,通過運營和維護合同將運營風險轉移給運營承包商,還可以將有關風險轉移給供應商、保險公司等。但項目公司要對公共部門負首要的責任。
其次,市場和收益風險和金融風險等市場級別的風險,應該主要由項目公司來承擔。我國的電力BOT項目往往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項目公司可以通過電力購買合同將市場收益風險轉移和分攤給國有地方電力公司,也可以通過特許權協議和貸款協議來分攤和轉移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
第三,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應主要由更有控制力的政府部門和公共部門來承擔。因為公共部門作為政府的代表,有能力影響、識別、評價和控制這些國家級別的風險。
基于風險管理理論和我國電力行業特點,BOT項目風險承擔應關注三點。
一是完善政策,有效控制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關于BOT項目的政策,主要為鼓勵性和管理性兩方面。鼓勵性包括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管理性是對BOT項目的外匯、電價、收益等進行控制管理。用好用活政策,利用外資促進我國電力發展,既可以提高我國電力行業整體效率,又能夠為構建和諧電力創造有利條件。
二是政府支持,合理分擔市場風險和金融風險。項目公司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通常是項目中主要承擔市場風險的參與方。電力行業的BOT項目應爭取由項目公司和地方電力公司來共同承擔市場風險。同時,由于電價的收取以人民幣計價,而BOT項目貸款往往是以外幣計價,因此外匯平衡問題始終存在。所以,需要項目公司和當地政府來共同承擔BOT項目中的金融風險。
三是嚴格招標,正確規避建造風險和運營風險。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具有國際或國內資質的合格的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來完成項目的建設、管理、運營、維護工作,進而轉移項目風險。對于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門,仍然要由項目公司對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負首要責任。
在項目公開招標過程中,項目公司應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參加投標的承包商進行評選,擇優錄取。地方政府或其代理機構有權招標進行全程監督。另外,在建設承包施工期間以及電廠正式運營后,當地政府或代理機構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電廠,以檢查監督電廠的運營和維護情況。
總之,“十一五”期間,繼續引進BOT模式,拓寬資金來源,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融資方式。雖然BOT項目投資數量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較多,合同關系復雜,項目風險難以管理,但是只要認真進行風險識別和分析,合理有效地進行風險分擔,就可以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電力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