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報廢汽車資源化行業存在問題分析
本文導讀: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產品銷售難的問題,嚴重阻礙了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企業做大做強。根據規定,拆解定點企業拆下來的發動機等“5大總成”只能作為廢金屬用于冶煉原料回爐;與此同時,我國對進口二手車和廢舊汽車零部件也有著明確限制,再制造企業難以從進口途徑合法取得舊件。
內容提示: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產品銷售難的問題,嚴重阻礙了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企業做大做強。根據規定,拆解定點企業拆下來的發動機等“5大總成”只能作為廢金屬用于冶煉原料回爐;與此同時,我國對進口二手車和廢舊汽車零部件也有著明確限制,再制造企業難以從進口途徑合法取得舊件。
對巨大的市場空間,我國報廢汽車資源化行業卻并未如想象發展得紅紅火火。
目前,我國報廢汽車拆解定點企業有360余家,大部分企業每年僅能拆解幾百輛報廢汽車,好一些的也僅能處理上千輛。例如,上海寶鋼鋼鐵資源有限公司是報廢汽車拆解國家試點企業,也是上海地區拆車行業的龍頭企業,年設計拆解報廢車輛20 000輛,建有現代化的報廢汽車拆解線,但是,面對著上海龐大的汽車生產銷售市場以及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強大的廢舊鋼鐵消納能力,該公司2003-2009年期間平均每年拆解處理報廢汽車僅有2700余輛,2009年只拆解了1857輛,僅為拆解產能的10%左右,開工嚴重不足,企業難以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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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在國外已經有50多年的發展歷史。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等,零部件再制造幾乎覆蓋了汽車上的各類產品,再制造率可達95%以上。2005年,美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業的年銷售額超過560億美元,其中,發動機再制造企業就有6000家,年修復發動機220萬臺,產值達25億美元。
而我國當前僅有幾十家企業從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總產值也只有4億美元,與國外差距較大。
問題原因之一:報廢汽車回收量嚴重不足
制約我國報廢汽車資源化行業發展的原因之一是報廢汽車回收量嚴重不足,大量應報廢汽車并未按正常程序進入正規企業處理。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購價格過低,抑制了車主報廢汽車的意愿,使得應報廢汽車繼續上路行駛或者進入地下二手車市場。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應按照金屬含量折算,但一輛報廢轎車的通常收購價格僅為350 ~ 550元。
相對購車時較高的支出費用,車主更愿意選擇繼續使用或者在二手市場以更高價出售。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09年國家推出了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報廢汽車回購補貼標準由3000 ~ 6000元調整到5000 ~ 18 000元,補貼價格接近二手車市場價格,但仍存在一定差距。以一輛1999年產桑塔納為例,算上報廢汽車收車費及以舊換新補貼,車主可獲得7000元左右,而二手車市場上出售最少可獲得1萬元收入,加之列入政策范圍的車型較少、辦理手續復雜等原因,廣大車主正常報廢的意愿仍未能很好地得以激發。據統計,2010年1-9月,全國只有25萬輛車因該政策得到報廢,不到原計劃的20%,政策推動力明顯不足。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如何保證正規企業能夠回收足夠量的報廢汽車,仍是擺在報廢汽車資源化行業面前的一大難題。
問題原因之二:我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業務領域限制較多
200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啟動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但是,目前我國可開展報廢汽車中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5大總成再制造業務的企業僅限于14家試點企業,包括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大眾聯合發展有限公司、濟南復強動力有限公司等14家代表性的整車(機)生產企業和具備再制造基礎的零部件生產企業,開展舊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生產以及再制造零部件產品流通等方面的試點。《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拆解的“5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相對于作為原料回爐而言,發動機等“5大總成”再制造后將具有更高的產品附加值,能為拆解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但大量的報廢汽車拆解企業目前尚無法進入這一業務領域。
此外,國家再制造試點企業實際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業務時,也存在諸多不便。因為國家發改委啟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時就明確規定:開展再制造試點的汽車零部件產品范圍暫定為發動機、變速箱、發電機、起動機、轉向器5類產品;暫不允許再制造企業從報廢汽車拆解企業收購“5大總成”進行再制造;零部件再制造企業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獲得授權的其它企業產品;再制造產品應進入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系統進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會零售市場銷售。
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產品銷售難的問題,嚴重阻礙了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企業做大做強。根據規定,拆解定點企業拆下來的發動機等“5大總成”只能作為廢金屬用于冶煉原料回爐;與此同時,我國對進口二手車和廢舊汽車零部件也有著明確限制,再制造企業難以從進口途徑合法取得舊件。
因此,盡管中國報廢汽車數量眾多,但零部件再制造企業基本處于“無米下炊”的尷尬境地。而另一方面,國內的車輛管理制度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人不得變更發動機號碼和車駕號碼,發動機更換需要特批,大量再制造發動機根本沒有機會進入市場,銷路受到嚴重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