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精國際標準簡介
本文導讀:2012年10月2日,歐盟正式公布了歐盟食品用香料和資源材料清單(Regulation(EC)No872/2012),將其作為《關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應用的法規》(Regulation(EC)No1334/2008)的附錄I的內容。
本文節選自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2-2016年中國食用香精香料市場運行態勢與發展趨勢研究報告》
從允許被批準使用的香料數量來看,JECFA體系允許使用的食用香料數量為2076種,歐盟允許使用的數量是2500種,美國FEMA允許使用的數量是2700種,這基本上和這些區域對香料的下游使用程度有關。
1、食品法典委員會
世界衛生組織(WHO)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于2008年發布《食用香料香精應用指南》(CAC/GL66-2008)。該文件規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有關定義,食用香料香精使用的一般原則等。CAC下設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負責對包括食品用香料在內的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進行客觀評價。
截至2011年,JECFA已經完成2076種化學結構明確的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評估工作,同時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食品用香料的質量規格,主要包括含量、香味、溶解度、沸點、相對密度、折光指數等指標。
2、國際食用香料工業組織
國際食用香料工業組織(IOFI),作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觀察員成員,參與了制定《食用香料香精應用指南》的有關工作。IOFI通過制定實踐法規(CodeofPractice),來約束其成員,更好地執行CAC的有關規定,安全使用經過JECFA批準的食品用香料。IOFI的食品用香料列表(GlobalReferenceList)屬于參考列表,收錄各國批準使用的情況,IOFI在官方網站公布其列表。
3、美國的管理
1)FEMA安全評估
自1958年以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將食品用香料列入食品添加劑范圍,對天然和合成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管理。FDA將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評估等工作交給美國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協會(FEMA),完全認可其評價結果,并作為國家法規執行。FEMA以“一般認為安全”列表(GRASList)的形式,定期公布經過安全性評估,且認為安全的食品用香料,但不對其質量規格提出要求。2011年,FEMA公布了FEMAGRAS25,至此共有2700多種香料可作為食品用香料。FDA及FEMA公布的食品用香料名單不僅適用于美國,世界眾多國家也全部采用或原則采用該名單。
FEMA負責評價香料,FDA認可其評價結果。FEMA不公布質量規格或者安全標準,一般接受美國《食品化學法典》(FCC)的質量規格;對于沒有規格的但是批準使用的原料,由生產商負責它們的安全使用。食品用香料的質量規格應符合FCC。
2)FCC質量規格
FDA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用香料采用肯定列表的管理形式,但由于缺少具體的質量規格,FDA要求美國國家科學院藥品研究院下屬的食品與營養品委員會(FoodandNutritionBoard)進行有關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成分等的標準制定工作。FCC是由該委員會制定的關于食品化學標準的匯編(2006年以后,美國藥典(USP)收購了FCC,并由USP食品成分專家委員會負責修訂工作),是FDA以及許多國際食品檢驗權威機構用于管理和檢測食品化學品的重要依據。目前FCC共收錄400多個合成香料標準(可以認為,重要的、用量較大的香料品種已收錄)。對于已經批準,但是未制定質量規格要求的食品用香料,由生產商負責其安全使用。
4、歐盟的管理
2008年12月6日,歐盟公布了《關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應用的法規》(Regulation(EC)No1334/2008)。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天然單體香料需要通過安全性評估和批準才能使用;而來源于食品的天然復合香料無需經過評估和批準(對于有大量證據表明至今一直用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產的資源材料,視為食品)。同時該法規明確對需要批準的食品用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進行管理。在安全性指標的控制方面,該法規規定了不得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并規定部分這類物質在加香食品中的限量。
2012年10月2日,歐盟正式公布了歐盟食品用香料和資源材料清單(Regulation(EC)No872/2012),將其作為《關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應用的法規》(Regulation(EC)No1334/2008)的附錄I的內容。該清單于10月22日起生效,將于2013年4月22日起實施。清單共收錄2500多個已完成評估和正在評估(需要限期補充科學數據)的食品用香料(包括合成香料和天然單體香料)。清單中未標明含量要求的食品用香料,含量不得低于95%,而對含量要求低于95%的香料,則在清單中明確規定了次要成分或成分組成。歐盟未對食品用香料的質量規格作出全面規定(含量要求僅是質量規格的最重要項)。我國目前正在制定的《食品用香料通則》十分接近歐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