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虛擬運營商簡介
http://www.xibaipo.cc 2013-01-15 10:34 中企顧問網
本文導讀:移動通信本身強調服務的個性化,這是移動通信業區別于傳統固定電話業務的一項重要特征,也是“虛擬運營商”為什么僅僅在移動通信領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1、定義:無設備投入的輕型運營商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并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臺,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
《2012-2016年中國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SP)市場調查與投資戰略研究報告》指出:由移動轉售業務營運而生的概念即為虛擬電信運營商(VNO—VirtualNetworkOperator),因為從是轉售業務的個體本身沒有電信網絡資源,而是通過購買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接入容量或租用電信運營商的基礎設施,對電信服務進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務。英國電信署(OFTEL)關于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MVNO)的定義: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MVNO),是指向用戶提供移動入網和通話服務但沒有被指配頻譜的組織。
移動通信本身強調服務的個性化,這是移動通信業區別于傳統固定電話業務的一項重要特征,也是“虛擬運營商”為什么僅僅在移動通信領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2、起源:在運營商標準化、規范化外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
傳統電信企業為保持核心市場競爭力,同時,為了維持低成本、高效率的運營狀態,將重點集中于最為擅長的核心網絡的建設、開發、運行與維護中,對于大量的增值業務和功能化業務,則轉包給更專業、更靈活的其他企業,共同開發已有網絡資源。在此背景下,虛擬運營商就應運而生。
3、推動:監管強制推動促進競爭
雖然虛擬運營商可以盡可能的增加基礎電信運營商業務的靈活性,但出于對其既得利益的分割,極少基礎電信運營商主動支持虛擬運營商的發展。只有來自電信監管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才能迫使非自愿的網絡運營商開放其網絡,虛擬網絡運營商也打破了傳統基礎電信運營商對所有基礎電信業務的壟斷,因而被認為是一種重大改革。電信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就是盡可能增加電信業務領域的競爭。在這一進程中,市場細化與電信產業價值鏈同步發展。
2005年時國內一度流傳“虛擬運營商管制將放開”的新聞,隨后幾年,電信運營商重組和3G牌照發放提上議事日程,國內虛擬運營商改革也就不了了之。
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民營資本進入電信業的8個重點領域,其中包括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虛擬運營商終于被提上議事日程。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試點期為2年,自試點啟動的1年內,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中資民營企業可向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參與試點業務申請。
4、優勢:輕資產、體制靈活
(1)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的基礎設施投資要低得多,因為它們無須投資昂貴的無線電設施(如基站系統等),從而避免了大規模的資本沉淀,固定資產與總資產的規模也得以因此而大大降低。
(2)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可以更加便利地獲取用戶信息,可以更加自主地控制業務價格,還能夠根據對市場需求的分析與判斷,較為靈活地調整業務結構。通過使用智能網絡技術,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至少在理論上具備了開發和提供比移動網絡運營商更多業務和功能的可能性。
5、劣勢:基礎運營商阻力
(1)因為需要向移動網絡運營商支付高額的網絡容量租賃費用,所以,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的變動成本要比移動網絡運營商高得多。
(2)來自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支持很少,但反對甚至持敵視態度的移動網絡運營商卻不少。尤其是國內三大運營商對品牌、產品、用戶直接掌控和親力親為的態度,日后推進壓力可想而知。
(3)高額的市場營銷與用戶獲得成本。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并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臺,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
《2012-2016年中國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SP)市場調查與投資戰略研究報告》指出:由移動轉售業務營運而生的概念即為虛擬電信運營商(VNO—VirtualNetworkOperator),因為從是轉售業務的個體本身沒有電信網絡資源,而是通過購買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接入容量或租用電信運營商的基礎設施,對電信服務進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務。英國電信署(OFTEL)關于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MVNO)的定義: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MVNO),是指向用戶提供移動入網和通話服務但沒有被指配頻譜的組織。
移動通信本身強調服務的個性化,這是移動通信業區別于傳統固定電話業務的一項重要特征,也是“虛擬運營商”為什么僅僅在移動通信領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2、起源:在運營商標準化、規范化外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
傳統電信企業為保持核心市場競爭力,同時,為了維持低成本、高效率的運營狀態,將重點集中于最為擅長的核心網絡的建設、開發、運行與維護中,對于大量的增值業務和功能化業務,則轉包給更專業、更靈活的其他企業,共同開發已有網絡資源。在此背景下,虛擬運營商就應運而生。
3、推動:監管強制推動促進競爭
雖然虛擬運營商可以盡可能的增加基礎電信運營商業務的靈活性,但出于對其既得利益的分割,極少基礎電信運營商主動支持虛擬運營商的發展。只有來自電信監管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才能迫使非自愿的網絡運營商開放其網絡,虛擬網絡運營商也打破了傳統基礎電信運營商對所有基礎電信業務的壟斷,因而被認為是一種重大改革。電信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就是盡可能增加電信業務領域的競爭。在這一進程中,市場細化與電信產業價值鏈同步發展。
2005年時國內一度流傳“虛擬運營商管制將放開”的新聞,隨后幾年,電信運營商重組和3G牌照發放提上議事日程,國內虛擬運營商改革也就不了了之。
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民營資本進入電信業的8個重點領域,其中包括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虛擬運營商終于被提上議事日程。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試點期為2年,自試點啟動的1年內,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中資民營企業可向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參與試點業務申請。
4、優勢:輕資產、體制靈活
(1)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的基礎設施投資要低得多,因為它們無須投資昂貴的無線電設施(如基站系統等),從而避免了大規模的資本沉淀,固定資產與總資產的規模也得以因此而大大降低。
(2)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可以更加便利地獲取用戶信息,可以更加自主地控制業務價格,還能夠根據對市場需求的分析與判斷,較為靈活地調整業務結構。通過使用智能網絡技術,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至少在理論上具備了開發和提供比移動網絡運營商更多業務和功能的可能性。
5、劣勢:基礎運營商阻力
(1)因為需要向移動網絡運營商支付高額的網絡容量租賃費用,所以,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的變動成本要比移動網絡運營商高得多。
(2)來自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支持很少,但反對甚至持敵視態度的移動網絡運營商卻不少。尤其是國內三大運營商對品牌、產品、用戶直接掌控和親力親為的態度,日后推進壓力可想而知。
(3)高額的市場營銷與用戶獲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