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林業產權制度變革歷程
本文導讀:集體對統管山林具有完整產權,承包到戶山林的林地保持集體所有,林農享有部分產權,即:土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一定的處臵權。自留山和責任山所有權都歸集體所有,林農擁有自留山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以及責任山林地經營權和部分林木的所有權。
林業產權包括林木、以及林地的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處臵權及收益權等。有效的林業產權制度安排是林業產業發展的基礎與核心。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林業產權制度變遷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
一、土地改革:農民私有林權的形成(1949-1953)
新中國成立之初,在全國范圍農村內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使農民成為土地和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農民享有了完整林權,即包括林地、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和處臵權和收益權。土地改革階段產權制度權屬清晰。
二、集體化林權發展階段(1953-1978)期間國家開始了農業合作化運動,將農民私有林權逐步轉化為集體林權。私有林集體化進程經歷了四個階段:互助組、初級農業合作社、高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集體化林權發展不同階段產權特點
三、林業“三定”時期(1978-1991)
期間再次出現集體產權和私有產權共存。集體對統管山林具有完整產權,承包到戶山林的林地保持集體所有,林農享有部分產權,即:土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一定的處臵權。自留山和責任山所有權都歸集體所有,林農擁有自留山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以及責任山林地經營權和部分林木的所有權。
“三定”時期重要的林業產權相關政策
四、現代林業產權制度(1992-2003)
林業開始引入市場機制。1995年頒布實施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允許四荒地使用權有償流轉,允許通過招標、拍賣、租賃和抵押等形式,使森林資產變現。1998年,全國人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1998年7月1日起實施的《森林法》明確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為依法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和合作條件。通過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多種形式流轉,林業產權形式和產權主體多元化;承包期延長至70年,林業產權的排他性提高。產權主體對林業產權長期穩定性預期增加。
此間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流轉的產權均屬不完整產權,流轉政策不明確,機制不健全,操作不規范,行政干預突出,森林資源價值評估機制還不健全,流轉價格不合理,導致產權主體收益權受損。
五、集體林權制度的深化階段(2003-至今)
2003年到2008年是我國非公有制經濟定位時期,也是林權改革明確方向的時期,是完善林權改革宏觀政策時期,也是集體林產權由不完整逐步走向相對完整時期。200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集體林權改革的任務和目標,即: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集體林產權和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實現產權明晰、經營權放開、處臵權落實、收益權明確的目標。
通過改革,相對完整的集體林產權初見成效,政策保障加強,所有權、使用權、處臵權和收益權逐步明晰。這也為林業產業的健康發展鋪平道路。當前林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前提是不會動搖的,但是我們同樣能從產權的動態發展中發現投資機會。首先,林業承包期的延長引發的投資熱情。長期以來,林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林木的生長周期長和承包周期短之間的矛盾,新的產權制度將承包期進行了有效的延長,打消了投資者的相關疑慮。另外,在林地所有權固定的情況下經營權、處臵權和收益權的最大程度的放開,林業的收益渠道拓寬。伴隨著相關權利的的確認,林業投資者除了林業經營收益之外,林地流轉和林權抵押貸款等制度的落實將逐漸成為林業經營者的經營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