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發展阻礙因素
本文導讀:國際上許多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通常可獲得長至15~20年的貸款,而國內商業銀行的借款一般都在10~12年左右。目前養老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進行實業投資仍在試點階段,投資受到種種限制,要開發出成熟的投資產品還有待時日。
(1)一是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之間就客流、票價、土地等重要風險的分配制度不成熟,客流預測通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如何分擔客流風險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政府部門往往對票價調整進行較強的管制,為此,增加了線路投資回收的不確定性,引發社會投資者擔心;通常由政府提供項目用地,但實踐中常常遇到拆遷困難、前期資金不足等問題,引起項目拖延。二是項目的重要關系人之間風險分配不平衡,有時軌道交通運營方只承擔運營組織、運營安全等風險,而不承擔運營財務風險,認為經營現金流量缺口都能由政府補貼或予以貸款彌補;目前車輛、設備供應商往往完成供貨、安裝后就退出了項目,在車輛、設備維修維護等方面缺乏緊密合作,對項目的責任顯得不足。
(2)在融資制度方面,一是負債水平的限制。自2003年起,國家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資本金率不低于40%,這一要求極大地限制了民營資本進行投資;同時,過高的股本金率會增加項目成本,權益資本所要求的回報率要高于項目貸款的利率。二是按目前的信貸制度,貸款人幾乎不承擔項目本身的風險,貸款不是以項目本身資產抵押或權益擔保,而主要由借款人或發起人來擔保,貸款人對借款人或發起人有完全的追索權,不利于設計有效率的PPP投融資制度。三是債務期限的局限。國際上許多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通常可獲得長至15~20年的貸款,而國內商業銀行的借款一般都在10~12年左右。目前養老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進行實業投資仍在試點階段,投資受到種種限制,要開發出成熟的投資產品還有待時日。債券市場的規模也很小,而且發債的門檻較高,審批嚴格。所以,項目獲得充足的長期資本仍有一定困難。
(3)政府方面對項目PPP準備不充分,一是很難對項目經營情況作出充分的預測,目前城市軌道交通正處于發展階段,在建設與運營方面因缺乏數據、經驗和形成路網后的判斷,也不能對項目財務狀況作出較客觀預期。即便項目與民營部門合作,也常常就客流、票價、土地、通貨膨脹等不確定性因素的處理辦法進行曠日持久的談判、協調,導致項目周期延長,政治風險也變大。二是政府方面往往不能列明、事先公布項目實施的條件,而是處于摸索狀態,給項目本身增加了不確定性,不利于安排項目的投融資方案,降低項目的投融資成本。此外,現行政策變動頻繁,也不利于有效監管。
(4)缺少一個有效監管的構架。目前政府往往作為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監管者,又是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兩種身份合二為一,易引發監管的公正性質疑。需在建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監管機構,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權力和資源,建立公開透明的決策程序、必要的制衡機制,較完善的特許經營權制度,制定所監管的服務或產出的度量標準等方面逐步完善。
(5)實施項目PPP在法律與政策上的一些障礙。國家在限制固定回報的基礎設施項目中,目前也包含了BOT項目或準BOT項目,其合同中往往有“照付不議”或者“或取或付”條款,這會確保民營合作方穩定獲得一定收入,但說服政府就此收入不列入所謂的“固定回報”行列,尚需一個過程;銀行貸款對抵押品的內容及相關制度有一定制約,目前銀行主要注重資產類抵押物,其中大多數是土地和房屋等有形資產。對于其他種類的抵押物,例如合同中的契約性權利或其他權益擔保等,銀行還心存疑慮,也無法律規定;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影響項目利用外資的問題;車輛、設備70%國產化率對利用外國出口信貸的制約;目前法律對SPC的限制,不能設立真正意義上的SPC公司,使之成為有效的“破產隔離”、風險及收益隔離的載體;目前衡量國有資產的價值以資產凈值為標準,而不是以創造價值的能力,對盤活存量資產構成一定制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