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的影響分析
本文導讀:我們認為,主要是兩大方面的原因帶來交通運輸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增加。一方面,交通運輸企業11%的增值稅稅率,不僅高于原先3%的營業稅稅率,還高于試點的中其他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除外)6%的增值稅稅率。這一稅率的設置無疑是交通運輸企業稅負增加的直接原因。
由于營改增過程中,政府通過以往的納稅企業營業稅記錄,以及營改增的新舊稅率計算,是能夠相對準確預估營改增的減稅金額。因此,這一減稅過程,可以“精確控制”。
以上海為例,從實際情況也可以看到,大部分試點地區,都有較為明顯地減少稅負情況。“營改增”實行以來,上海區域內合計減稅約200 億元。截至2013年2 月底,全市共有16.4 萬戶企業納入了“營改增”試點范圍,比年初的11.8萬戶新增了4.6 萬戶,其中新增試點服務項目的企業為2 萬戶,新辦企業為2.6
萬戶。但是營改增對部分交通運輸子行業來說,減稅效果并不樂觀。 從2012 年底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的調查情況來看,58.6%的交通運輸業受訪企業反應稅負增加。
我們認為,主要是兩大方面的原因帶來交通運輸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增加。一方面,交通運輸企業11%的增值稅稅率,不僅高于原先3%的營業稅稅率,還高于試點的中其他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除外)6%的增值稅稅率。這一稅率的設置無疑是交通運輸企業稅負增加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交通運輸企業抵扣的不充分帶來“進項稅額”偏少。這里包括幾個層面的具體原因:
第一,“營改增”試點納入的服務行業僅限于“6+1”,而對于交通運輸企業主要成本中的過路過橋費、人工工資、保險費和場地租金都還沒有納入增值稅抵扣的范圍,尤其過橋費能夠占到企業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由于企業經營周期的原因,交通運輸企業可以用作抵扣的車輛等固定資產已經在試點前購買,試點后無法進行抵扣;
第三,在實際中,對于能抵扣的油料費用,運輸企業有時拿不到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減少了運輸企業的進項稅額。
第四,試點的地區范圍還沒全面鋪開,交通運輸企業從非試點地區獲得的物流輔助業服務還不能取得增值稅抵扣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