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證劵行業進入壁壘分析
本文導讀:證券行業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很多國家對證券行業實行進入許可證制度,即經營證券業務需先獲得政府頒發經營許可證書。對于中國證券行業而言,行業準入管制是最主要的進入壁壘,主要為證券經營許可證書的頒發。
證券行業在中國受到嚴格監管,有較高的進入壁壘,《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設立及開展相關業務的條件;《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了境外證券公司在中國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的條件。對于國內證券公司而言,其進入壁壘主要包括行業準入管制和資本進入壁壘兩個方面。
證券行業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很多國家對證券行業實行進入許可證制度,即經營證券業務需先獲得政府頒發經營許可證書。對于中國證券行業而言,行業準入管制是最主要的進入壁壘,主要為證券經營許可證書的頒發。《證券法》對證券行業準入主要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由于上述監管措施的限制,一般個人或企業難以自由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經營業務。
(2)資本進入壁壘
基于金融安全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證券業對于資本規模的要求較高,尤其是在目前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下,證券公司各項業務能否開展以及開展規模與資本規模密切相關。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如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為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如經營業務為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經營上述業務中兩項以上的,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