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汽車起重機的超載保護裝置
本文導讀:在汽車起重機上,一套完整的力矩限制器,包括主機、載荷檢測器、角度檢測器、長度檢測器和起重機工況檢測系統五個部分。載荷、臂架長度、臂架角度及起重機工況等檢測信號送入主機,通過放大、運算、處理后,與預先存儲的起重特性曲線進行比較,由控制單元對起重機實施相應控制。同時,主機可按需要顯示相應的參數。
起重機械是現代工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設備,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物料的起重、運輸、裝卸、安裝和人員輸送等作業中,但是其結構特點及工作特點決定了起重機械傷害事故較多。其中,汽車起重機因作業環境隨時變化,作業范圍大,轉移速度快,起重結構復雜,金屬結構安全系數控制嚴格。操縱難度大等原因,使流動式起重機危險因素較一般起重機械也更多一些。超載作業是造成起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輕者損壞起重機零部件,重者造成斷梁、倒塔、折臂、整機傾覆的重大事故。防超載的安全裝置一般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極限力矩限制器。汽車起重機上一般都使用力矩限制器進行超載保護。
在汽車起重機上,一套完整的力矩限制器,包括主機、載荷檢測器、角度檢測器、長度檢測器和起重機工況檢測系統五個部分。載荷、臂架長度、臂架角度及起重機工況等檢測信號送入主機,通過放大、運算、處理后,與預先存儲的起重特性曲線進行比較,由控制單元對起重機實施相應控制。同時,主機可按需要顯示相應的參數。
力矩限制器的設計是依據起重特性曲線,其產品本身在工作時會有綜合誤差和動作誤差,電氣型力矩限制器還有顯示誤差。在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當中規定: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10%。因誤差是對力矩限制器本身的一種校核,所以在68381卜2008《起重機設計規范》中對力矩限制器做出以下規定: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頗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于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誼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相關市場調研報告請見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4-2018年中國汽車起重機產業全景調研及未來前景研究報告》
隨后修改的6136067—20lO‘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一第1部分:總則》中對力矩限制器做出了與上述文件相同的要求。即不再要求綜合誤差。TSG 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及其在2010年12月24日修改后對力矩限制器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未對綜合誤差提出要求。修改后的TSG 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對首檢設備和在用設備的力矩限制器做出了不同的要求:
首檢設備:應當進行動作試驗,檢查當起重力矩達到1.05倍的額定值時。是否能夠切斷上升扣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并且保證機械允許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在用設備:在用設備定期檢驗時。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但是應當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并規定在規則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舊設備),如果最近一次檢驗是按照原‘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進行檢驗,發現存在不合格項,但是使用單位已經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許使用單位在繼續采取有效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項對待,不影響最后按照本規則進行定期檢驗的綜合判斷,但是需要在該檢驗項目的備注欄中注明。新增的一些檢驗項目,對于舊設備可作“無此項”處理。而《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中對流動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規定為:汽車、輪胎起重機的起重量≥16t、履帶起重機的起重量>32t應裝設力矩限制器,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據此,最大額定起重量為16t以下的汽車起重機如果在TSG 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實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前投入使用,則無力矩限制器可作“無此項”處理。但是此規則在2010年12月24日做出的修改才有此規定,那么2009年4月到2010年底生產的使用的16t及以下的汽車直重機力矩限制器按哪幾個標準執行呢?筆者實際見到的汽車起重機都沒有安裝力矩限制器,各廠家也未對此做出說明。另外對于在用設備的力矩限制器檢驗,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但是應當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在實際檢驗當中,該如何操作?
但是從一系列標準規則的改變,可以清晰的看到對于力矩限制器的規范起來越細,這對于汽車起重機的使用和檢驗過程中還是比較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