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農超對接”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本文導讀:在實施“農超對接”過程中,牽涉利益主體較多,主要包括農戶、農業合作組織i超市等,各方在談判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存在較大差異,而且由于農業生產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動性,農民與超市簽訂銷售合同的時間往往在前,而實際產品上市在后,這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生產屬于傳統家庭式小農經濟,以規模小、品類單一為典型特點,而超市則以批量大、品種多為需求特征,在“農超對接”過程中,一方面需要由農業合作組織作為代理人幫助組織農戶產品進入“農超對接”的供應鏈系統中,同時要盡量保證所提供的產品符合超市的要求,包括規格、質量及新鮮程度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超市在產品采購、定價等方面給予保證,并承擔農產品歉收、價格波動等風險。因此在“農超對接”實際運營中,雖然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總體上仍處于‘‘雷聲大雨點小”階段,其中的主要問題如下;
1.缺乏宏觀政策扶持措施由于我國農業合作組織規模比較小,實力較弱,而且偏重于生產型合作,對組織農產品進入市場、實現終端銷售較為滯后,在與超市談判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亟需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對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管理及運作規范予以明確規定,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使其具備初級加工、包裝及運輸等功能,提高與超市的對接程度;而超市在“農超對接”中扮演著連接農戶與市場的重要角色,在接收農產品及定價等方面具有決定權,同時又需要完成檢測及配送等方面功能,因此國家應對超市給予政策支持,包括對建設配送中心、冷鏈物流等加大補貼力度,調動超市的積極性。
2.缺乏法律規制相關利益主體行為
在實施“農超對接”過程中,牽涉利益主體較多,主要包括農戶、農業合作組織i超市等,各方在談判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存在較大差異,而且由于農業生產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動性,農民與超市簽訂銷售合同的時間往往在前,而實際產品上市在后,這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包括因自然原因造成的產量減少、質量下降,或者同期上市產品數量集中或稀缺,導致超市壓價或農民惜售等多種問題,需要有相關法律明確利益主體的權責,規范利益主體的市場行為,同時對違規、欺詐行為進行懲處,減少利益相關主體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摩擦,降低溝通成本,提高彼此信任程度,改進“農超對接’執行效率。
3.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不健全
農產品生產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分散性,而且受氣候等自然條件影響較大,產量不穩定,品質差異明顯,同時由于農業合作組織受資金、資質所限,對農產品缺乏質量安全監測,導致農產品在進入超市過程中面臨諸多障礙,包括農產品規格、標準不符合超市上架要求,產品質量檢測不達標等。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國農產品尚未實行標準化分級制度,農民對質量規格認知程度較低,在生產過程中對產品規格、品相未給予應有重視;另一方面缺乏健全的農產品質量監測制度,在鄉鎮一級缺乏具有公益性質的為農產品上市進行質量檢測的專門機構,農產品的質量檢驗程序復雜、費用較高,使普通農戶產品無力進行安全檢驗,導致其在進入超市過程中面臨極大不確定性。
4.基礎設施信息化水平滯后
近年來,信息技術發展迅速,但是流通基礎設施信息化發展剛剛起步,信息平臺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不僅提供的信息量和內容不到位,難以及時發布農產品產銷信息,而且覆蓋范圍有限,尤其在偏遠的農業產區,大部分農民只能通過收購者或批發市場獲得市場需求信息,帶有很大的盲目性,經常導致出現“賣難”或者某類農產品過剩等情況;超市采購也往往需要通過中間商來獲知農民生產種植情況,增加了搜尋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超對接”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