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
http://www.xibaipo.cc 2008-06-03 09:57 中企顧問網
本文導讀:汽車消費信貸的發展狀況決定了潛在的汽車消費欲望轉化為現實消費需求的可能性。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本文著重探討了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汽車消費國,但貸款購車占新車銷售總額的比例尚不足20%,我國個人消費性汽車信貸余額從2002年的2000億元降到2005年的1600億元,汽車信貸市場出現了逐漸萎縮的跡象,本文就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做出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
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
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不健全。汽車信貸市場的良好運轉與發達的個人信用體系密切相關。我國目前雖然建立了全國統一聯網的個人征信體系,但存在著覆蓋面過小、涉及金額過少、項目不完善等問題,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條件下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效應成為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擴大規模的最重要原因。
缺乏適宜的汽車消費信貸模式。目前國內汽車消費信貸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模式,即銀行直接面對用戶開展汽車貸款業務;另一種模式是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模式,即由汽車金融公司直接面對用戶,能夠提供比銀行更專業的汽車金融服務。這兩種汽車消費信貸模式在目前政策約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難以促進汽車信貸規模迅速擴大。
缺乏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目前,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在我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性質,幾大商業銀行處于壟斷地位,而又自成體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車金融公司還未形成規模,致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不能有效展開,尚未開放的市場體系嚴重阻礙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汽車消費信貸擔保制度不夠完善。目前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房產物業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擔保三種。但目前房產抵押需由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抵押登記,汽車抵押需到車管所登記,手續繁雜;依據《擔保法》,學校和機關不能做擔保,有能力提供擔保的企業大多不愿意提供擔保,私人企業原則上不能做擔保,而致使貸款人無法按要求申請銀行貸款。
購車環境與消費環境不配套。除去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對汽車消費收費。據調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車輛購置費之外,有23個省級政府在購車落戶環節外又加收了各種不同名目的收費,平均收費相當于車價的8.6%,同時在許多城市,由于停車場地少、停車費用高、汽車服務業不發達等原因,常常出現私人汽車不如出租車方便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健全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
應盡快擴大我國個人征信系統的涵蓋面,建議由央行牽頭,各級政府部門協助,組建社會認可的個人信用調查、評估事務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機構、稅收、交管、勞動就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形成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數據庫,合理評價借款人履行金融義務的能力,有效解決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個人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個人信用風險管理。
(二)構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
“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是指汽車金融公司在臺前、銀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這種模式既可整合資源,又可相互促進,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者、經銷商和汽車廠商之間多方共贏的局面,同時減少對金融機構的政策約束,建立開放的市場體系,推進整個汽車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完善汽車消費信貸中的擔保與風險機制
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和車輛抵押的擔保方式。對資信較好的客戶,實行第三方保證人擔保,尤其應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強、風險小、方便快捷的特點,而對信譽一般的客戶可繼續實行保證保險方式;車輛抵押方式的關鍵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車信貸機構還可以通過二手車市場、租賃等業務處理違約車輛,以減少其經營風險。
(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規范和社會消費環境
現有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及《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規范框架,但還應逐步完善和制定《擔保法》、《經濟合同法》、《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法》、《個人信用征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框架內,約束政府的不規范行為,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購車消費環境,推動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
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不健全。汽車信貸市場的良好運轉與發達的個人信用體系密切相關。我國目前雖然建立了全國統一聯網的個人征信體系,但存在著覆蓋面過小、涉及金額過少、項目不完善等問題,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條件下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效應成為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擴大規模的最重要原因。
缺乏適宜的汽車消費信貸模式。目前國內汽車消費信貸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模式,即銀行直接面對用戶開展汽車貸款業務;另一種模式是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模式,即由汽車金融公司直接面對用戶,能夠提供比銀行更專業的汽車金融服務。這兩種汽車消費信貸模式在目前政策約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難以促進汽車信貸規模迅速擴大。
缺乏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目前,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在我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性質,幾大商業銀行處于壟斷地位,而又自成體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車金融公司還未形成規模,致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不能有效展開,尚未開放的市場體系嚴重阻礙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汽車消費信貸擔保制度不夠完善。目前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房產物業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擔保三種。但目前房產抵押需由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抵押登記,汽車抵押需到車管所登記,手續繁雜;依據《擔保法》,學校和機關不能做擔保,有能力提供擔保的企業大多不愿意提供擔保,私人企業原則上不能做擔保,而致使貸款人無法按要求申請銀行貸款。
購車環境與消費環境不配套。除去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對汽車消費收費。據調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車輛購置費之外,有23個省級政府在購車落戶環節外又加收了各種不同名目的收費,平均收費相當于車價的8.6%,同時在許多城市,由于停車場地少、停車費用高、汽車服務業不發達等原因,常常出現私人汽車不如出租車方便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健全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
應盡快擴大我國個人征信系統的涵蓋面,建議由央行牽頭,各級政府部門協助,組建社會認可的個人信用調查、評估事務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機構、稅收、交管、勞動就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形成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數據庫,合理評價借款人履行金融義務的能力,有效解決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個人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個人信用風險管理。
(二)構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
“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是指汽車金融公司在臺前、銀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這種模式既可整合資源,又可相互促進,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者、經銷商和汽車廠商之間多方共贏的局面,同時減少對金融機構的政策約束,建立開放的市場體系,推進整個汽車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完善汽車消費信貸中的擔保與風險機制
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和車輛抵押的擔保方式。對資信較好的客戶,實行第三方保證人擔保,尤其應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強、風險小、方便快捷的特點,而對信譽一般的客戶可繼續實行保證保險方式;車輛抵押方式的關鍵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車信貸機構還可以通過二手車市場、租賃等業務處理違約車輛,以減少其經營風險。
(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規范和社會消費環境
現有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及《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規范框架,但還應逐步完善和制定《擔保法》、《經濟合同法》、《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法》、《個人信用征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框架內,約束政府的不規范行為,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購車消費環境,推動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