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脫硝行業政策匯總
本文導讀:2012年8月,《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指出新建燃煤機組全面實施脫硫脫硝;對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機組、東部地區和其他省會城市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機組,均要實行脫硝改造,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5%以上;完成4億千瓦現役燃煤機組脫硝設施建設;此外水泥行業實施新型干法窯降氮脫硝,新建、改擴建水泥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不低于60%;研究完善脫硝電價補貼政策。
2003年7月,《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指出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起按每公斤0.63元收費。
2004年1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分三個時段,對不同時期的火電廠建設項目分別規定了排放控制要求,其中,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規定限值。第3時段火力發電鍋爐須預留煙氣脫除氮氧化物裝置空間。
2008年1月,《國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近年來我國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增加,已達到2,000萬噸左右,且排放增幅超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對酸雨的貢獻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2009年3月,《2009~2010全國污染防治工作要點》提出要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污染的防治。以火電行業為重點,開展工業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新建火電廠必須同步建設脫硝裝置,到2015年底前,現役機組全部完成脫硝改造。
2009年5月,裝備制造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實施細則適應環境保護和社會民生需要,大力發展污水污泥處理設備、脫硝脫硫設備、余熱余氣循環再利用設備、環境在線監測儀器儀表等等。
2009年7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建設項目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重點地區不高于200mg/m3,其他地區不高于400mg/m3。至2015年1月1日,所有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都要求重點地區不高于200mg/m3,其他地區不高于400mg/m3。
2010年1月,《火電廠氮氧化物防治技術政策》明確提出火電廠氮氧化物防治的技術路線,將低氮燃燒技術作為燃煤電廠鍋爐的出廠基本配置技術,若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后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建設煙氣脫硝設施。
2010年2月,《燃煤電廠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將SCR和SNCR列為現階段我國燃煤電廠煙氣脫硝的最佳可行技術,并說明了這兩種技術的工藝原理、物料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技術適用性及特點、最佳可行工藝參數、污染物削減和排放、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技術經濟適用性等內容。
2010年2月頒布的《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規定了SCR和SNCR煙氣脫硝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2010年6月,《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指出重點區域內(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火電廠應在“十二五”期間全部安裝脫硝設施。
2010年6月,《關于測算火電廠煙氣脫硝運營成本的通知》提議組織發電企業對火電廠煙氣脫硝成本進行測算。
2011年7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所有新建火電機組NOx排放量要達到100毫克/立方米;從2014年1月1日開始,重點地區所有火電投運機組NOx排放量要達到100mg/立方米,而非重點地區2003年以前投產的機組達到200mg/立方米。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頒布文件指出安裝并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發電企業,經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試行脫硝電價,電價標準暫按每千瓦時加0.8分錢執行。
2012年8月,《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指出新建燃煤機組全面實施脫硫脫硝;對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機組、東部地區和其他省會城市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機組,均要實行脫硝改造,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5%以上;完成4億千瓦現役燃煤機組脫硝設施建設;此外水泥行業實施新型干法窯降氮脫硝,新建、改擴建水泥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不低于60%;研究完善脫硝電價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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