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行業新政出臺利于未來發展
本文導讀:2012年7月1日正式實施葡萄酒準入條件要求,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000千升。這一條款也有助于肅清不規范的市常“有助于目前的龍頭企業進一步發展,減少國內灌裝小進口商的終端干擾。”,中企顧問網認為此次出臺葡萄酒行業規范性制度,能夠把絕大多數潛在競爭者拒之門外,促進龍頭企業做大。
2012年7月1日正式實施葡萄酒準入條件:
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產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000千升。新建酒莊酒生產企業(項目)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75千升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于生產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種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和酒莊酒生產企業應不低于70%。
相關標準將減少小作坊和小灌裝企業的終端干擾,有利于龍頭企業進一步發展。工信部之所以決定對葡萄酒行業實施準入管理,是出于行業發展的需要。從2005年開始,葡萄酒行業年復合增速為21%,呈加速增長趨勢。但與此同時,由于各方資金蜂擁而入,不少國外進口酒以次充好、國產酒披上洋外衣、仿冒國產知名品牌現象越來越多。以太原為例,據保守估計,當地市場的紅酒品牌至少有上千種,而且還在不斷增加,葡萄酒代理商大大小小有數百家。為此,工信部及時發布了葡萄酒行業的準入條件。《條件》明確,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0千升。就目前的行業現狀而言,1000千升是初步能使用小型機器的規模。因此,“做這樣一個生產規模的限定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把一些中小酒作坊掃地出門,相對保護了規模生產企業。”《條件》還要求,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000千升。這一條款也有助于肅清不規范的市場。“有助于目前的龍頭企業進一步發展,減少國內灌裝小進口商的終端干擾。”,中企顧問網認為此次出臺葡萄酒行業規范性制度,能夠把絕大多數潛在競爭者拒之門外,促進龍頭企業做大。
本文節選自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2-2016年中國葡萄酒市場行情動態與發展趨勢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