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國汽車召回發展狀況分析
本文導讀:汽車制造商收到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后,可以決定是否進行主動召回;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召回。
汽車召回,是指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的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準后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汽車召回的主體必須是而且只能是汽車制造商,因為制造商是汽車產品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它同時也必須是義務主體和責任主體;汽車召回的客體,也即是召回的對象,僅指缺陷汽車產品。這里的汽車產品指的是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我國汽車召回的一般程序可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首先進行的是信息收集、整理與分析。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電子信箱、信函、電話、傳真、媒體等多種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來自車主的投訴信息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認證機構、產品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公安機關、消費者協會、汽車制造商、銷售商、進口商、維修商、租賃商、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質量問題信息等;信息系統承擔著汽車產品技術質量信息備案和管理任務。
相關市場調研報告請見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4-2020年中國汽車市場調研與投資方向研究報告》
接著是專家系統分析。收到信息處理結果后,專家系統進一步分析信息數據,并進行調查、判斷、檢測和鑒定,判斷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若存在,提出如下報告:缺陷產品調查、認定過程的說明;缺陷產品存在不符合與安全有關的強制性標準或者產品存在其他設計或制造缺陷的情況;缺陷產品造成危害的形勢和危害的嚴重程度;已擴散缺陷產品的批次、類別和數量等信息;缺陷產品涉及的調查地域范圍;提出糾正、消除缺陷措施的建議,并向主管部門報備。
最后由汽車制造商實施召回。汽車制造商收到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后,可以決定是否進行主動召回;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召回。主管部門和媒體可以對召回過程進行監督,一般召回達到90%可以認為召回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