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籌資體系的現狀
本文導讀:根據WDI(世界銀行發布的世界發展指數)數據,我國的宏觀稅負在30%以上,總稅率大于60%,均處于較高水平,基尼系數已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因此,企業和國民個人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規模不應過大,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應該適度增加。
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籌資責任的主要手段為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機制,企業和個人主要通過向制度繳費(稅)來承擔其養老保險籌資責任。完善的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機制要求合理的支出規模和支出方式;企業和國民個人適度承擔養老保險責任要求其向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稅)規模和結構合理化。
當前,中國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機制存在一定問題,企業和參保者個人承擔養老保險制度籌資責任的狀況不盡合理,亟須優化,以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財務責任的合理化要求科學劃分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參保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稅)、社會經濟組織向養老保險制度財力支持的比率,這既要求各個主體向制度的投入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又要充分考慮到國民對養老保險的需要。一個國家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的規模與其國民產出分配結構、總稅率(企業稅收總額占其利潤的比率,下同)、貧富差距狀況等密切相關。
相關市場調研報告請見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3-2018年中國養老保險市場全景評估與投資前景分析報告》
經過初次分配(假定不包括養老保險方面的納稅或繳費)和再分配(假設僅包括對非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收入的再分配)后,一個國家的國民產出在政府、企業和個人(包括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和其他需要通過政府實施的再分配來獲得收入的勞動者)之間分配。在其他社會經濟條件一定的前提下,如果政府收入在這個分配結構中占有較大比率,那么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稅)規模不應過大,即企業和個人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占其收入的比率不應過高,而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應較大,否則會加重企業和國民個人的負擔,不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和保障參保者個人在工作期的生活質量;如果國民個人和企業的收入在這個分配結構中所占比率較高,那么其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占工資收人的比率可以處于適當較高的水平,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可較小。如果一國的貧富差距較大,這意味著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是很強烈的高收入階層占有了較多的社會收入,而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低收入階層甚至中等收入階層向養老保險制度供款的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一國貧富差距越大,參保者養老保險制度供款率水平則應越低,而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應越大;反之亦然。
如果一國的總稅率(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負擔,下同)較高,則說明企業的稅收負擔較重,向養老保險制度供款的壓力較大。因此,在其他條件一定的前提下,一國總稅率越高,則其企業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水平則應越低,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則應越大;反之亦然。總之,一個國家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應該與其國民產出分配結構、總稅率和貧富差距狀況相適應,否則會產生負面效應。
新加坡、智利、意大利、波蘭和拉脫維亞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效應均印證了上述結論。根據WDI(世界銀行發布的世界發展指數)數據,我國的宏觀稅負在30%以上,總稅率大于60%,均處于較高水平,基尼系數已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因此,企業和國民個人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規模不應過大,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規模應該適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