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籌資體系的優化
本文導讀:財政補貼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要有利于促進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均衡發展。當前,相對于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晚、水平低。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籌資體系的完善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發展和提升城鄉國民享受養老保險公平性的關鍵措施。當前,由于城鄉之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鎮,此外,各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亦不均衡。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參保者收入水平和企業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的能力是一定的,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補貼就成為促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發展的主要力量。政府財政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補貼應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制度差別性原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來源首先為雇主和雇員,當他們的繳費難以滿足支出需要時,政府會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財政補貼,這主要體現為政府根據測算,預測養老保險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財務狀況,并根據將來可能出現的財務失衡,提前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財政補貼或進行專門資金儲備,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財務平衡。如果說財政補貼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中發揮的是補充保障作用,那么,其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發揮的則是直接融資作用,因為兩項制度待遇的一部分直接來自于政府財政補貼。要在充分考慮到財政補貼在兩種類型養老保險制度中不同功用的基礎上,建立合理的財政補貼支持養老保險制度的機制。對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要在做好科學測算,預測其短期、中期和長期財務狀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其所需財政補貼規模,以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之時所需;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財政補貼的標準要適度,且要根據社會經濟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以有效保障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相關市場調研報告請見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3-2018年中國養老保險市場全景評估與投資前景分析報告》
第二,城鄉均衡發展原則。財政補貼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要有利于促進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均衡發展。當前,相對于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晚、水平低。
多年來,農村地區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對城鎮的發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造成農村的社會經濟水平要遠遠落后于城鎮地區,城鄉均衡發展的格局并未形成。在當前城市反哺農村發展的階段,政府應通過財政補貼方式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有力支持。這一方面是因為單純靠農村地區的自身力量無法向農村居民提供有效的養老保障,另一方面是因為居民社會保險制度的性質決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和發展需要政府財力的介入。政府應在保證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優化的同時,適當加大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財力支持。
第三,地區均衡發展原則。鑒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其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所遭遇的財務約束不同,各地制度的財務狀況、待遇水平、實際覆蓋面等指標存在一定的差異。較之較為貧困的地區,較為富裕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狀況更為良好。由于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用于地方的經濟發展,且在分稅制下,中央政府占有大部分的財政收入,應通過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實現中央財政對地方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有力支持。同時,要建立有效的省級政府對省以下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以實現地方政府內部各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均衡發展。
此外,應完善捐贈機制,建立有效的審計制度,加強國民教育和社會宣傳,形成良好的社會捐贈氛圍,引導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國民個人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捐贈,拓展養老保險制度的融資渠道。同時,應適時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參保的自愿性或強制性反映了國民個人承擔養老保險籌資責任的輕與重。強制性是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既可以防止由于個人短視而在風險出現時無法有效化解風險狀況的出現,又可通過社會保險的互助共濟機制來促進社會公平程度的提高。
但是,很多城鄉居民自身的經濟條件不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夠成熟,為了維護參保者的利益,政府規定這兩項制度實施自愿參保的原則。不過,從長遠看,從自愿參保走向強制參保應該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理性路徑。應在充分考察參保者經濟能力、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隨著養老保險內容體系和結構體系的逐步完善,在合適的時機推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由自愿性走向強制性,真正建立起典型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