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國拍賣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本文導讀:2012年2月,最高法院對2011年出臺的“21號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實施意見,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年拍賣行業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基本保持穩定,但仍有調整和變化,堪稱隱憂。
第一,國家文物局新頒行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力圖強化對文物藝術品拍賣監管力度,但在實際執行中,客觀上擠壓了拍品的征集、鑒定、研究和圖錄制做的工作時間,一定程度上給拍賣企業的業務運作造成困難,降低效率。
第二,海關監管部門對文物藝術品進境執行了較為嚴格的管控措施,導致藝術品拍賣企業海外業務減少或轉移近百億元;國家林業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加大瀕危野生動植物制品交易的執法力度,禁止犀角和嚴控象牙等制品交易,導致歷史形成的犀角、象牙類文物藝術品交易被叫停,影響拍賣交易額近二十億元。這些法律、政策在2012年的強化執行,影響市場信心,客觀上削弱了國內藝術品拍賣行業的國際地位。、
第三,重慶、天津、北京、上海、湖南、新疆、吉林、黑龍江等多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繼續強化國有資產“集中進場”交易制度,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將“進場”標的物范圍擴展到“公共資源”類,政府、法院罰沒資產類等法律法規確定必須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指定由產權交易機構以非拍賣的方式處置,在事實上排斥了拍賣機構的參與,對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了極大沖擊。
第四,司法委托拍賣政策出現新的不確定因素。2012年2月,最高法院對2011年出臺的“21號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實施意見,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除涉訴的國有資產“由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機構拍賣”外,其他各類資產均由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該規定在再次明確司法拍賣主體的同時,將產權交易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引入了涉訴國有資產處置程序中,對拍賣行業提出了加快網絡拍賣技術應用的要求。此外,《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元旦正式實施,這為今后司法委托拍賣的政策走向帶來了新的不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