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國融資性擔保市場政策變動風險分析
本文導讀:目前,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持續上升,已經使我國部分地區擔保行業市場出現了過度競爭。
中企顧問網訊:
1、監管政策變動風險
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經歷了由人民銀行監管、多元監管、省級人民政府監管階段。2010年3月,部際聯席會議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目前,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之中,一些變化可能增加公司的業務成本或對公司業務造成額外限制,例如準備金提取政策的變化、擔保放大倍數的變化、單筆擔保額度限制的變化、可投資比例的變化等等。公司無法準確預測未來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變化及對公司的影響,也無法保證公司能夠及時調整并充分適應這些變化,如果公司未能完全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可能導致公司受到處罰或業務受到限制,從而對公司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2、信貸政策變動風險
公司作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貸款機構與客戶之間的信用中介和金融中介,若我國信貸政策發生變化,導致銀行等貸款機構信貸緊縮,可能導致公司業務量縮減,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3、客戶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擔保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和直接的一種風險,是指由于被擔保人違約而造成擔保人代償的風險。當債務期限屆滿時,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或不愿償還,擔保公司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代償義務。盡管公司在承保時會對客戶還款能力和意愿進行調查評估、設置反擔保措施并提取有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風險控制,但只要代償發生,就肯定會導致公司的現金流出。如果在同一時期代償支出的金額巨大且反擔保措施未能執行到位,可能導致公司償付能力降低,貸款機構可能會對公司的保證能力產生質疑,進而拒絕后續放款,甚至中止業務合作,公司業務開展及經營業績將受到不利影響。
4、貸款機構提高合作門檻風險
2012年受國民經濟增速放緩,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上升影響,全國部分銀行提高擔保機構合作門檻、縮減授信額度、降低放大倍率,擔保行業增速放緩,有些省市多年來首次出現解保大于新增現象。2013年6月,銀監會發布《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要求銀行重點關注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機構、民間融資、非法集資五類主要外部風險源,針對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銀監會特別要求銀行對其實行名單制管理,由總行統一確定合作機構準入標準,開展資質信用評級并分級授信,民營擔保公司的發展受到嚴重影響。盡管如此,公司憑借良好的品牌信用、資金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2013年合作貸款機構范圍進一步擴大,新增合作貸款機構14家,公司擔保放大倍數也處于正常水平。但是,若貸款機構進一步提高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門檻,將有可能對公司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相關市場調研報告請見中企顧問網發布的《2014-2019年中國擔保市場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
5、稅收政策變動風險
國家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給予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且可以連續申請。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規定,經擔保公司申請,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14日享受三年免征營業稅政策。
目前已申請辦理新一輪免稅政策,如果政策出現變化,可能出現不能通過的情形,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
6、會計政策變動風險
2005年11月9日,財政部印發《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通知,要求擔保企業于2006年1月起開始實施《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2010年7月14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并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目前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并按照保險公司報表格式編制公司財務報表,若未來融資性擔保行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會對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7、行業競爭加劇的風險
目前,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持續上升,已經使我國部分地區擔保行業市場出現了過度競爭。部分地區過度的競爭和一些不規范甚至不合規的業務影響了金融市場對整個擔保行業的信用評價,使得貸款機構對于與擔保機構的合作趨于謹慎,對擔保公司整體形象及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